2005年4月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看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防艾与扫黄一样都不能少
  [核心提示]前不久,河南省卫生厅、工商局、文化厅联合作出决定:从今年起,对河南省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实行“准入和实名制”。决定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结合我省娱乐、洗浴业发达和防艾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本期《看法》特推此版,旨在为完善我省的公共卫生安全体系的建设助力。
    
  [新闻背景]
  河南娱乐场所从业要检艾滋
  2月20日,河南省卫生厅、工商局、文化厅联合作出决定:从今年起,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上岗之前,必须接受性病、艾滋病检测,并接受相关知识培训,同时,公共娱乐场所业主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否则,从业人员不能上岗,娱乐场所不得营业。此事经媒体公布之后,在全国引起极大反响,有传媒认为,“准入制在默许卖淫嫖娼!”也有传媒认为,河南省出台的政策是务实之举、创新之举,是遏止艾滋病传播的有效措施,值得在全国推广。
  事实上,在这个新举措推出之前的很长时间内,河南省已实行了一系列防艾举措:从派干部进驻艾滋病村到母婴阻断技术达100%,从对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感染治疗到艾滋病防治纳入教学计划,及筹资3.3亿建立艾滋病患者救治救助体系,这些全国为之瞩目的事件背后,河南省防治艾滋病的姿态和努力日益凸现。
  [观点交锋]
  河南省的决定出台后,全国针对这项措施的争论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是持赞同意见和持反对意见两大类。以下我们把它归纳成正方观点和反方观点。
  正方观点
    “准入和实名制”是务实创新之举
    持正方观点的人认为,河南省的艾滋病感染者人员众多,危害严重,损失巨大。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等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是艾滋病传播的高危人群,对这些高危人群实现准入制和实名制是很有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
  首先是有利于阻止艾滋病性病的传播。目前,我国性服务业的存在已是一个不争的实事,大中城市自不待言,不久前不就有把“淫窝”开进了烈士陵园的报道吗?甚至小城镇也呈泛滥之势,“美国有个曼哈顿,重庆有个龙溪镇”,那里一到夜里,霓虹闪烁,一条武陵路,发廊多过饭厅,小姐多过棒棒军。扫黄打非年年搞,可谓成效显著,取缔了不少的违法经营场所,惩办了不少的“鸡头”、“鸭头”,但从事性服务业的人仍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实行准入制和实名登记制,能有效地将性病艾滋病携带者逐出公共娱乐场所,减少性病艾滋病的传染几率。
  其次,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艾滋病传播有三条途径,一是性接触传播,二是母婴传播,三是输血传播。在还不能完全消除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的情况下,把艾滋病等性病感染者逐出公共娱乐场所,实质上是切断了艾滋病在公共场所传染的途径,往小里说,这是保护了嫖娼者个体的生命健康和家庭幸福,往大里说,对国家和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国内外不少的防治艾滋病组织和志愿人员,走向街头,向“站街女郎”免费派送避孕套,其目的也是如此。
  三是符合法治精神。我国《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传播性病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道德风尚和健康权利的行为。实行“准入制”,一方面可以让那些患有性病艾滋病的从业人员早日得到治疗,另一方面可以让他们离开公共娱乐场所,避免危害他人。
  我们期待扫黄打非能常抓不懈,对非法营业场所和从业人员坚决依法取缔,彻底铲除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我们也为河南省出台的政策叫好,尽管它是权宜之计,但它毕竟是务实之举,创新之举。
    反方观点
    “准入和实名制”是对卖淫嫖娼的纵容
    持反方观点的人认为,该省出台这样的规定是有缘由的:据河南省卫生厅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艾滋病由性传播途径感染的比例有所上升,女性感染者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艾滋病正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等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是艾滋病传播的高危人群。
  从该省卫生厅有关人士的介绍可以看出,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之所以是艾滋病传播的高危人群,就是因为一些所谓的从业人员从事了非法的性传播“工作”,属于“性工作者”。那么,对这些卖淫嫖娼者不是通过联合公安部门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取缔,而是出台准入和实名登记制的规定从技术手段上来“规范”卖淫嫖娼行为,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对卖淫嫖娼行为的纵容,未免显得太荒唐了。
  该省的规定同样经不起推敲:如果这些涉嫌性服务的高危人群或者卖淫嫖娼者“上岗”之前,按照要求接受了性病、艾滋病检测,并接受了相关知识培训,业主也对这些卖淫嫖娼者进行了详细的实名登记,并上报政府疾控部门备了案,难道就可以光明正大地从事性服务了吗?显然,这不是规定要达到的目的,只不过由于起草的文件太欠考虑、太缺乏关照相关政策、太幼稚才导致了文件漏洞百出。
  要靠这样的规定来减少艾滋病由性传播途径感染的比例,显然是不现实的,治标不治本,甚至会出现“越规定越多”的现象。对公共娱乐场所的卖淫嫖娼者只有严厉打击取缔,常抓不懈的动态检查,才能减少艾滋病由性传播途径感染的比例,而不是随便出台一个漏洞百出的技术性规定来减少性传播途径感染。规定易出台,但是效果迥异。随便出台的规定注定欲“规”则不达;只有缜密的规定才能达到“规”半事倍的效果。
    [专家观点]
    “准入和实名登记制”的法理思考
    省政府法制办副处长 吴道富
    最近,河南省卫生厅等三个部门出台对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实行准入和实名登记制,媒体一经公布引来不同声音,肯定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赞同者认为这是务实创新之举,是遏制性病、艾滋病传播的有效措施;反对者则认为这是间接地默认卖淫嫖娼行为的合法化。对此,笔者从法理视角谈点不成熟看法。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需持健康合格证方能为顾客服务,取得健康证的体检内容包括性病、艾滋病检查项目。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接触人杂面广,往往是性病、艾滋病传播的高危人群。这些场所的从业人员,因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其健康要求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业人员的行为不仅仅关系到其自身健康,同时涉及到接受服务对象的健康安全,对这些容易产生严重公共卫生问题的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卫生、工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以准入和实名制从预防环节上控制性病、艾滋病的传播途径,这既是对他们的人文关怀,也是公共卫生管理的需要,国家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不可为”,采取预防性行政措施与国家上位法精神并无相悖。当前国际社会通行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性病、艾滋病防治措施正是对人群行为进行事先干预。
  同时,笔者认为采用准入和实名制并不是默认卖淫嫖娼行为合法化。众所周知,卖淫嫖娼是违法的,取缔、打击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是保障社会文明的需要。早在1991年9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我国《刑法》第16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已明确,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打击主要是公安及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卫生、工商、文化部门采取准入和实名登记制是从行政管理措施层面上进行控制,着重从预防环节上予以体现。社会性行政管理事务是有分工职责的,卫生等三部门采取上述措施不是默认卖淫嫖娼行为合法,更不是纵容卖淫嫖娼,只是不同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不同,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艾滋病已向人类敲响了警钟,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自1981年美国首次报告艾滋病例以来,全世界现有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6000万,涉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省是全国最早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省份之一,近年来艾滋病的传播在我省已进入快速增长期,传播范围逐渐扩大,感染人数不断增加,防治工作形势十分严峻,有关资料表明,至2003年底我省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已超过8000多人,如果不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控制,后果将不堪设想,这不是耸人听闻的描述,而是严峻的现实问题。
  性接触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由于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仍不能完全遏制,加上城市流动人口激增,为了有效地遏制性病艾滋病蔓延,《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已于去年3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卫生厅等部门从行政管理措施上探索建立预防性措施,这对我省具有借鉴作用。